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炒股十倍杠杆配资 江苏国泰: 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2024年付息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4-08-14 23:25    点击次数:96

炒股十倍杠杆配资 江苏国泰: 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2024年付息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091      证券简称:江苏国泰        公告编号:2024-39 转债代码:127040      转债简称:国泰转债           江苏国泰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债”(面值1,000.00元)利息为人民币6.00元(含税)。 第四年1.50%、第五年1.80%、第六年2.00%,到期赎回价为108元(含最后一期利 息)。 (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24年7月5日卖出 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江苏国泰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江苏国泰”)于2021 年7月7日公开发行了45,574,186张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简称:国泰转债,债券 代码:127040),根据《江苏国泰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募集说明书》       (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和《江苏国泰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                 (以下简称“上市公告书”)等有关条款的 规定,在“国泰转债”的计息期限内,每年付息一次,现将“国泰转债”2023年   一、“国泰转债”基本情况 元,按面值发行; 年7月7日至2027年7月6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第五年1.80%、第六年2.00%,到期赎回价为108元(含最后一期利息); 月13日)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2022年1月13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2027 年7月6日)止(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 息款项不另计息)        ; 元/股;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和 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自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 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 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 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 (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 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司出具的相关评级报告及跟踪评级报告,江苏国泰主体信用等级为“AA+”,评 级展望为稳定;本期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规定,本期为“国泰转债”第三年付息,计息期间为 所得税由证券公司等兑付派发机构按20%的税率代扣代缴,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 税,实际每10张派发利息为人民币4.80元; 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 总局公告2021年34号)规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实际每10张派发利 息为人民币6.00元;   三、本次付息债券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根据《募集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等有关条款的规定,本次可转换公司 债券付息的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如下: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2024年7月5日(该日期为债权登记日)下午深圳证券交 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国泰转债”持有人。   五、付息办法   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并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 定的银行账户划付本期利息资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 算系统将“国泰转债”本期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 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六、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统一由各付息兑付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根据《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 税[2018]108号)规定,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 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根据《关于 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 总局公告2021年34号),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 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因此,对 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 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 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其他   投资者如需了解“国泰转债”的其他相关内容,请查阅公司于2021年7月3日 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江苏国泰国际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全文。   咨询机构:江苏国泰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规法务部   联系电话:0512-58988273、58698298   传真:0512-58988273、58698298   电子邮箱:shiyu@gtig.com   特此公告。                                 江苏国泰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七月一日